当事人:邓伟玲
邓伟玲: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麻章支行与被告邓伟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811民初251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暂计至2020年6月10日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27500元,利息和复利27088.4元,其他费用2875.98元,2020年6月10日之后的息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2.被告支付从2017年12月25日至2020年6月10日止的违约金1092.12元,之后的违约金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