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大连通宝气体有限公司、大连通宝气体有限公司旅顺分公司、崔庆国
大连通宝气体有限公司、大连通宝气体有限公司旅顺分公司、崔庆国:本院受理原告姜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