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奎星
杨奎星:本院受理原告张泽仁诉你与被告孙燕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日顺延)在本院彩屯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8-11
杨奎星:本院受理原告张泽仁诉你与被告孙燕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日顺延)在本院彩屯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