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邹园园、成都名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邹园园、成都名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17民初677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犀浦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