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郭永春
郭永春、谢海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诉被告郭永春、谢海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8-11
郭永春、谢海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诉被告郭永春、谢海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