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向国
陈向国: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十五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汉城法庭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8-18
陈向国: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十五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汉城法庭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