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小灵
任寅华、刘小灵、田茂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原告分别诉请判令你们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等22587.28元、8605.32元、5316.27元)、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云南]文山市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