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国忠
陈国忠:本院受理的(2021)川1024民初1822号原告林尚英与被告陈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尚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满三日后上午9时到严陵法庭开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威远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