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宝龙
张宝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地矿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9-09
张宝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地矿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