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建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渝0111民初5664号 重庆建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奎龙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万古法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