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田兴礼
田兴礼:本院受理原告孙永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返利息自2019年8月12日至2021年6月23日66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财产保全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反馈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宜君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