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东伟
张东伟:本院受理原告于桂华诉被告沈阳懋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东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辽0106民初884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9-26
张东伟:本院受理原告于桂华诉被告沈阳懋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东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辽0106民初884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