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天月
张天月:本院受理原告黄成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86232.72元及截至2021年4月12日的利息8028802元;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06民初10756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一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