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先英
(2021)渝 0108 民初19828号 吴先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