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嘉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嘉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均明与被告中重庆嘉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渝0103民初29974号,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办理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嘉华鑫城负1层第290号车位的权属登记;2、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重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