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薛丰
薛丰: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天天顺钢材经销处诉被告杨媛媛、薛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1-08
薛丰: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天天顺钢材经销处诉被告杨媛媛、薛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