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何俊先,贾现生
何俊先,贾现生: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1-19
何俊先,贾现生: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