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沈阳时尚实业有限公司
沈阳时尚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连载誉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时尚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案号(2021)辽01民初8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二十四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2-08
沈阳时尚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连载誉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时尚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案号(2021)辽01民初8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二十四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