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宿迁市业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业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行宝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宿迁市业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19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0分在本院庙头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沭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