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杭州爆米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爆米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2021)京0491民初44875号,原告车晓与被告杭州爆米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线上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北京互联网法院刊登日期:202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