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辽宁沐与康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代威、辽宁沐与康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沐与康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代威、辽宁沐与康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1)京74民初494号原告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沐与康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代威、辽宁沐与康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三方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事实理由、追加被告申请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参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送达地址告知书、电子送达告知书、证据交换传票、开庭传票、(2021)京74民初49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结果告知书。限你三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数字融合法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22年4月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数字融合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北京金融法院刊登日期:20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