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孙正杰
孙正杰::本院受理郭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重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