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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受理原告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一王文萍、被告二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21-12-30 12:45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 蒋永强、王文萍 王文萍、蒋永强:本院受理原告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一王文萍、被告二蒋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633.95元以及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费(截至2020年9月2日的利
当事人:蒋永强、王文萍

王文萍、蒋永强:本院受理原告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一王文萍、被告二蒋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633.95元以及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费(截至2020年9月2日的利息是42838.5元、逾期罚息是4229.59元、逾期滞纳费是5381.27元,自2020年9月3日起至上述欠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罚息和逾期滞纳费,按综合年利率24%的标准计收);2、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2000元及其他相关费用;3、判令被告一以其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199号1-1-1903的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向原告偿还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暂共计150083.31元)。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证据、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及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复兴路法庭第四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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