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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21-12-31 11:17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 赵荣荣 赵荣荣: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6033.33元(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9年4
当事人:赵荣荣

赵荣荣: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6033.33元(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9年4月5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计算为50000*12%/360*362-6033.33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20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复利(以6033.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20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该案后,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你邮寄了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邮件均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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