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赵荣荣
赵荣荣: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6033.33元(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9年4月5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计算为50000*12%/360*362-6033.33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20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复利(以6033.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20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该案后,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你邮寄了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邮件均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