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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20-01-17 11:01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舟山富航船务有限公司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公告(2020)闽72民特1号申请人舟山富航船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2019年5月19日,申请人所属富宏6轮在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海域同昌汇9轮发生碰撞事故,造
当事人:舟山富航船务有限公司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公告(2020)闽72民特1号申请人舟山富航船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2019年5月19日,申请人所属“富宏6”轮在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海域同“昌汇9”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富宏6”轮受损,“昌汇9”轮沉没。申请人所属“富宏6”轮的船籍港为舟山,总吨位为2984,船舶种类为散货船,航区为近海。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沿海货物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人请求设立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设立的基金数额为290914特别提款权及其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的利息。 本院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舟山富航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附:本院联系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金尚路906号异议事项联系人:张珠围、林三虹,电话:0592-5289930、5283059债权登记联系人:游蔡墨、宋志刚电话:0592-5289976、5285222特此公告。 二O二O年 月 日
 
[福建]厦门海事法院
刊登日期:2020-01-17
刊登版面: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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