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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受理河北永康过滤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公司)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20-04-21 18:38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河北永康过滤器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申请人梁振华的申请,2019年5月13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5清终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受理河北永康过滤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依法指定邢台千德清算有限公司、永康
当事人:河北永康过滤器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申请人梁振华的申请,2019年5月13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5清终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受理河北永康过滤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依法指定邢台千德清算有限公司、永康公司股东梁振华和永康公司股东吴文勇共同组成永康公司清算组。永康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地址: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北路91-5号四楼邢台千德清算有限公司,电话:1983199552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永康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河北]清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0-04-21
刊登版面: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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