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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受理湖北博善药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20-04-27 19:30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湖北博善药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上善堂药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湖北博善药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上善堂药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本院根据杨红梅的申请于2019年12月16日裁定受理湖北博善药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4月2日指定湖北武当律师事
当事人:湖北博善药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上善堂药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湖北博善药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上善堂药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本院根据杨红梅的申请于2019年12月16日裁定受理湖北博善药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4月2日指定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北博善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北博善药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5月28日前向湖北博善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十堰科技创新中心二楼,联系人及电话:魏观13797818111,胡碧川13593773227,邮政编码:44200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申报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北博善药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湖北博善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6月5日上午9时在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十堰科技创新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受疫情影响,人员不宜聚集,本次会议同时在线上网络平台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0-04-26
刊登版面: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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