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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裁定受理泰州市恒元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20-04-28 18:12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泰州市恒元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相关当事人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7月2日裁定受理泰州市恒元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1月2日指定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为泰州市恒元置业有限
当事人:泰州市恒元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相关当事人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7月2日裁定受理泰州市恒元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1月2日指定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为泰州市恒元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泰州市恒元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6月16日前,向泰州市恒元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泰兴市文江中路168号豪庭国际大酒店八楼;邮政编码:225400;联系人:王文杰律师;联系电话:1505239737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泰州市恒元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泰州市恒元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6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大法庭(地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133号)召开泰州市恒元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江苏]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0-04-28
刊登版面:六版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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