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中瑞北方商用车有限公司
北京中瑞北方商用车有限公司:原告北京中航长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北京中瑞北方商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案,被告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认为合同签订地及主合同履行地为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北京]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17-05-17
刊登版面:六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