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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受理山东省建设监理服务中心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20-08-27 19:42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 山东省建设监理服务中心 2020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20)鲁01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东省建设监理服务中心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8月11日,本院作出(2020)鲁0103破2号决定书,指定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作为山东省建设监理服务中心管理人。
当事人:山东省建设监理服务中心

2020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20)鲁01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东省建设监理服务中心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8月11日,本院作出(2020)鲁0103破2号决定书,指定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作为山东省建设监理服务中心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于2020年10月10日17:00前,向山东省建设监理服务中心管理人(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纬五路101号;邮政编码:250002;联系人:李律师、杨律师;联系电话:13365419225、1516518952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山东省建设监理服务中心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山东省建设监理服务中心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0-08-27刊登版面: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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