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周鸣华
周鸣华:本院受理(2020)粤0305民初946号原告魏燕辉与被告周鸣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0年7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1227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广东]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0-05-13
刊登版面:八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