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洋
刘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6-18
刘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