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洋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庆武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王庆武称,因家庭纠纷,被申请人于洋自2011年2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下落不明人于洋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于洋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于洋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于洋情况,向本院报告。
[河北]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6-28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庆武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王庆武称,因家庭纠纷,被申请人于洋自2011年2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下落不明人于洋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于洋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于洋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于洋情况,向本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