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代天珍
代天珍: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恒奥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代天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 0113 民初5801号],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管理费4500元、GPS服务费600元、违约金20000元,共计25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及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于本院第十一法庭上午9:30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