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苗
李苗、朱国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辽0103民初633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一套。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