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任凤君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任凤君: 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及利息。事实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至今未付。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先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安达市人民法院
[黑龙江]安达市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