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联系电话

人民法院报受理申请人王学伟、王学群、王学众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21-07-12 18:11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 俞芬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学伟、王学群、王学众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申请人王学伟、王学群、王学众申请称,坐落于秦皇岛市海港区迎秋里6-4-5号的房屋,面积71.23平方米,原系俞芬名下财产(产权证号:秦海私房改字第4029476号)
当事人:俞芬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学伟、王学群、王学众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申请人王学伟、王学群、王学众申请称,坐落于秦皇岛市海港区迎秋里6-4-5号的房屋,面积71.23平方米,原系俞芬名下财产(产权证号:秦海私房改字第4029476号)。俞芬1910年1月15日生人,1993年3月迁入迎秋里6-4-5号的房屋居住,当时其已经83岁,由于年事已高,作为邻居的张芹本就开始照顾俞芬老人,从生活中的衣食住行到看病取药,对俞芬老人进行了无微不至的关怀,联系俞芬老人的单位,带领单位福利,及所有社会交往也均是张芹本代为管理,直至2001年12月3日俞芬老人去世(俞芬生前无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及母亲皆早于俞芬去世,故无人继承)。在俞芬老人生命中最后的九年,张芹本对其尽到了实际赡养的义务,且俞芬去世前口头承诺将案涉迎秋里房屋赠予给张芹本,该房产亦一直由张芹本控制、管理。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故向法院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凡认为对该财产具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请认领,并提供具体联系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无人认领的,本院将判决认定该财产无主,收归申请人王学伟、王学群、王学众所有。

[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7-12

您可能对以下内容感兴趣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