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卢毅,余慧娟,焦守国
(2021)渝0103民初2509号 卢毅、余慧娟、焦守国: 本院受理原告姚治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1、判令卢毅、余慧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2、判令卢毅、余慧娟向原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6年6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卢毅、余慧娟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元;4、判令焦守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早上九点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楼第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