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成都蟹大鲜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蟹大鲜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大兵水产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提供地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科技法庭五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