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世民
于世民: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诉你及沈阳融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8-09
于世民: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诉你及沈阳融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