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周华
周华:本院受理原告万贤章与被告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周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其自行放弃了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