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娅兰
(2021)渝0156民初1839号 陈娅兰: 本院受理原告刘维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火炉镇)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及法定休息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