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姜永嘉
姜永嘉: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沈阳分中心诉被告姜永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8-17
姜永嘉: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沈阳分中心诉被告姜永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