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海康
黄海康:本院受理原告刘彩胶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