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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受理原告张杭彬与被告张贤杰,第三人福建省龙岩市梁野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21-08-19 11:25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 张贤杰,第三人福建省龙岩市梁野山种业有限公司、石禄生 张贤杰,第三人福建省龙岩市梁野山种业有限公司、石禄生:本院受理原告张杭彬与被告张贤杰,第三人福建省龙岩市梁野山种业有限公司、陈咏梅、石禄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21)闽0206民初5432
当事人:张贤杰,第三人福建省龙岩市梁野山种业有限公司、石禄生

张贤杰,第三人福建省龙岩市梁野山种业有限公司、石禄生:本院受理原告张杭彬与被告张贤杰,第三人福建省龙岩市梁野山种业有限公司、陈咏梅、石禄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21)闽0206民初543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三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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