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何平
何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2民初3785号原告彭州市君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你立即支付货款11149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告知书、庭审直播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彭州市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