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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受理的(2021)川0182民初3785号原告彭州市君临塑料制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21-08-31 11:07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 何平 何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2民初3785号原告彭州市君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你立即支付货款11149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
当事人:何平

何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2民初3785号原告彭州市君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你立即支付货款11149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告知书、庭审直播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彭州市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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