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军
李军(身份证号码:142726199407111534):本院受理(2021)陕0117民初3711号原告张超武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泾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陕西]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