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青华
陈青华: 本院受理原告周美玲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的损害赔偿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视为你放弃相应的权力。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