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过仕兵
过仕兵:本院受理原告王以胜诉被告过仕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款项人民币1.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9时在本院周浦人民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繁荣路380号)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0-26
过仕兵:本院受理原告王以胜诉被告过仕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款项人民币1.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9时在本院周浦人民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繁荣路380号)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