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本院受理张文肇诉你们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天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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